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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日期:2026-03-12 17:13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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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草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修订了《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并于202639日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一、修订说明

201811月,黑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推动了我省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缓解了林农融资难题,促进了集体林业的发展。20207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后,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为确保制度衔接,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39条,重点完成三处较大修订:

一是完善总则依据:在第一章总则中补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依据,确保办法制定于法有据、体系完整。

二是规范集体林权概念: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附着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三是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不得抵押:

(一)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和公益林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采伐的林木等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林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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