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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4-001143
  • 林业和草原局
  • 2024-04-26 13:58:12
  • 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黑林草规〔2024〕2号

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4-26 13:58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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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持续发生,暴露出各地各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主体责任落实不扎实、监管督察机制不健全、案件查处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级林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坚持绿色发展,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坚决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林地审批管理

(一)严格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标准。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类型划分标准,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林地。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主体工程需配套设立临时取土场的,要合理选址,选取有坡度或高于地表等易恢复区域取土,不允许地下采挖。不得采取取土后无法恢复或者恢复难度大、成本高、易造成水土流失等不合理方式取土。申请使用临时取土场的项目是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取土场土方只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加工、外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必须要求林地使用单位(个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对审批过的取土场等临时用地全面进行自查,存在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和到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被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严格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变相扩大范围。要防止以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为名,弄虚作假,为其它项目审批。不得将批准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经审核同意的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应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严格查处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林地行为。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案件,必须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置,不得一个违法行为以多次多人行政处罚规避刑事处置、处罚面积小于实际违法使用林地面积等,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项目单位不得少批多占、超范围使用林地,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违法使用林地的项目要依法处理。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必须履职尽责,加强对使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类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与审核审批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建设项目恢复植被即占补平衡完成情况;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满后是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不交还林地或者变相长期使用情况。省林草局将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使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发现的违法使用林地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省林草局要对委托下放的使用林地审批权限进行制度性的监督管理。以季度或半年为节点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林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补充、完善;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核、审批,并且不及时纠正的市、县将取消委托实施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采伐限额管理

(六)严格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要认真审核相关限额数量、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超限额审批采伐。

(七)加强采伐限额审核审批管理。各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认真审核林木采伐申请,严格履行受理、初审、现场查验、伐前公示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八)加强森林采伐全过程监督管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要按规定对调查设计进行现场查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事中巡回监督检查,要组织专业人员对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在采伐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对全省林木采伐作业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将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管委会)采伐作业实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采伐和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科学开展森林经营

(九)科学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单位要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结合森林资源现状和经营需求科学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立项依据、建设内容、经营模式、抚育措施等内容,审核后的实施方案要及时录入项目储备库系统。

(十)严格规范工程实施。试点任务下达后要按照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原则,组织落实作业地块和经营措施,开展作业设计,将抚育、改造等各项森林可持续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实施落地上图。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各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重点审查拟作业地块林分类型与设计经营措施的匹配性和作业强度等,审核后的作业设计报省林草局备案。试点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建立施工作业常态化监管制度和流程,保障高标准高质量施工作业。对施工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安排技术人员跟班作业,确保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审批和施工、检查及验收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质效。

四、加强公益林管理

(十二)严格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森林经营单位做好公益林管护工作,从源头上守护好公益林资源。要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将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全覆盖、无死角、网格化管理,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十三)强化国家级公益林动态管理。对于国家级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建设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国家级公益林调出补进等事项,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要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利用、更新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加强林草资源综合监测

(十四)常态化开展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普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的统一部署,以国土“三调”及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以国家林草局下发的遥感判读变化图斑为线索,结合造林、采伐、抚育等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使用、毁林开垦、违法占用等非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常态化开展林草湿荒动态监测(普查)工作。

(十五)切实加强林地认定工作。要做到守土有责,主动作为,分析研判制约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增长的原因,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自然资办发〔2024〕40号文件,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办发〔2024〕59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衔接协作,做好林地管理边界确认、林地二级地类认定和国土“三调”新划入林地现状调查工作,将相关工作成果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保障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稳步增长。

六、全面开展森林督查

(十六)严格做好自查工作。要保证自查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基层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并及时上报。

(十七)严格推进问题整改。对自查确认的违法图斑要按照案件查处、林地回收(植被恢复)、追责问责的“三到位”原则,从快从严整改。

(十八)认真开展检查验收。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森林督查自查、森林督查整改工作的检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开展检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15%。

(十九)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和存在问题严重的地区,省林草局将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等手段全面推动问题整改。

七、全面压实各方责任

(二十)压实各方责任。各森林经营单位必须承担起森林资源的管护义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林草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省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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