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桦树液采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进一步规范全省桦树液采集行为,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森林“四库”功能,省林草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桦树液采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桦树液采集行为(含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桦树液采集应当坚持以保护优先、科学采集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打击违法、严防过度采集和违规采集。
第二章:采集规划。规定了采集规划、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审核备案四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桦树液采集条件的林地、林分进行普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集桦树液前,要按照三年轮采的要求,制定年度桦树液采集实施方案。地方国有林场采集方案报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重点林区企业事业单位采集方案报相关森工(林业)集团审核备案,并抄送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农场有限公司采集方案报北大荒农垦集团审核备案,并抄送属地林草主管部门。
第三章:技术要求。相关要求与《桦树液采集技术规程》(DB23/T2656-2020)的规定一致。
第四章:组织管理。规定了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桦树液采集。实施单位采集前要组织上岗培训。桦树液采集期间正值森林防火紧要期,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规定,杜绝森林火灾和安全事故。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经营单位对桦树液采集行为负主体责任;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重点林区森工(林业)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对所属经营单位桦树液采集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桦树液采集行为负监管责任,大兴安岭、龙江、伊春森工(林业)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对所属国有经营单位桦树液全过程采集行为同时负监管责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以及盗采国有桦树液资源由属地林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在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采集桦树液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对桦树液采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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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桦树液采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