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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11-20 15: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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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规划、分区、保护管理等基本制度,实现各类地方级自然公园有效保护管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发了《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24日实行。为便于自然公园管理部门、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更好理解该办法内容,切实抓好贯彻执行,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自然公园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体制。国家级自然公园由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地方级自然公园由地方管理。2023年10月,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统一的国家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规划、分区、保护管理等基本制度,规范了各类国家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目前,我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与《指导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和要求不相适应。出台《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规划、分区、保护管理等基本制度,不仅对规范各类地方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极为必要,对带动自然公园事业的全面健康、有序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在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内13个市地林草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意见,均达成一致;通过省林草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组织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专家论证,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省直部门意见,经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及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十五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第一方面,第一条至第五条。阐述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规定了地方级自然公园建设原则;

第二方面,第六条至第十八条。统一规范了地方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和规划审批;

第三方面,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地方级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及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四方面,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地方级自然公园内设施建设和活动管理;

第五方面,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地方级自然公园游憩及科普活动管理;

第六方面,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地方级自然公园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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