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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11-19 15:43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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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草修订了《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11月13日印发实施

一、修订背景

2024年4月2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办发〔2024〕8号以下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就集体林权流转和合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出台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政策,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原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此外,原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符,也需要修改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修订过程

省林草局借鉴集体林大省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了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13个市(地)林草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均达成一致。就属于国家事权的有关条款征求了国家林草局发改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进行了修改。《管理办法》经合法性审查和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34条,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是增加了2个章节。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合同管理和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监管的要求,《管理办法》增加了“流转合同”“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两个章节。“流转合同”规定了合同签订的原则、流转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单方解除流转合同的情形,明确了林草主管部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和档案管理的责任。“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对社会资本作了界定,明确了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和备案层级,规范了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以及申请材料。

二是合并了3个章节。将原管理办法中“流转秩序”“流转管理”“流转服务”等三个章节的有关条款,整合到《管理办法》“流转管理”章节。“流转管理”提出了流转备案的相关要求,规定了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规范了集体经济组织为社会资本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管理,明确了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管理。

三是删除、修改了部分条款。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内容,以及相关政策已明确且在管理办法中无需重申的内容。修改完善了原管理办法中“总则”“流转方式、范围和期限”“附则”等3个章节的有关条款。“总则”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责任等内容。“流转方式、范围和期限”明确了已承包林地和未承包林地的流转方式,列举了不得流转的情形,规定了流转期限。“附则”明确了兜底条款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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