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工程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5-14 14:53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为支持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积极做好占用林地、草原、湿地审核审批,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建设,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局下发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工程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林草规[2021]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依据

依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支持

1.2021年12月31日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草原手续的,允许先行使用林地、草原(项目单位需先行征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者和使用权单位的同意),项目在开工前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备,并在开工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该类工程项目占用草原面积不计算在县域总量控制面积内。

2.2021年12月31日前,因疫情防控急需永久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林地,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临时使用林地的,疫情结束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百大”项目占用一般湿地,可采取“先备案,后审批”的方式用地,即在完成立项、环评(非必须进行环评的除外)手续及还湿增补地块落实后,经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可先行施工,开工6个月内办理占用湿地审核审批手续。

4.油气田勘探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可以由所在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原审批手续,待油气田转入开采时,边施工边组卷,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油田建设项目征占用湿地,可采取“先占后批”、“先备案,后审批”方式用地,即油田根据当年的生产计划,将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临时占用一段湿地情况和上一年度征占用湿地行政许可报当地林草(湿地)主管部门备案,再开工建设,待占用湿地具体位置确定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或分批次依法依规办理征占用湿地行政许可。

5.煤炭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属大中型煤矿的,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林地(重点林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占用草原,项目建设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可使用基本草原,其占用草原面积不计算在县域总量控制面积之内;占用湿地,按照现行政策,依据“占一补一”的原则,提请省政府调整湿地名录,做到应调尽调,不影响探矿采矿。煤矿建设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地重叠的,涉及省级事权的,项目单位提出后,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法依规对亟需开采区域进行自然保护地范围调整;涉及国家级事权的,积极向国家汇报,争取支持。

6.铁路道口平改立项目,按照“百大”项目对待,相关市、县林草主管部门积极支持,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7.在不改变林地属性的前提下,电力线路使用重点林区外的林地,参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用地管理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8]46号,塔基、线杆不再按永久占地审核,可与线路通道一并根据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改变过去建设单位按照临时、永久占地分别向不同级别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审批的复杂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不改变草原属性前提下,电网线路(通讯等)塔基、线杆用地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临时用地办理审批。

8.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内实施的,可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定额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9.国家和省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征占用基本草原,其占用草原面积不计算在县域总量控制面积之内。工程项目占用草原面积超过年度总控制面积的,如果项目所在县(市)连续2年(含2年)未发生项目建设占用草原情形的,依据全省上年度草原总量控制面积结余情况,省林业和草原局给予支持。

10.占用草原许可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养殖场,可在批准的年限和面积、方位内转换养殖其他畜禽种类,向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不需另行办理占用草原审批手续。

11.采伐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用当地的采伐限额,按权限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批即可。

12.支持我省中药材业发展,提倡在不砍伐林木、不破坏植被野生环境下种植中草药材,也可以利用《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中界定的林业辅助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种植中草药材。

13.鼓励依法依规利用采伐迹地、林业辅助用地适地适树发展生态经济林,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无论是发展经济林,还是实施工程造林,都要在实施时对原地类性质进行核实,进行成林验收时再进行地类性质核实,坚决禁止使用基本农田造林,防止耕地非农化。

14.发挥林草大数据作用,对有需求的单位免费进行数据平台前置,全省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林草大数据中心的林草数据,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二)服务保障

1.提前介入。

2.网上办理。

3.专人负责。

4.便捷缴费。

三、具体要求

(一)监督检查

1.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在全力支持、服务各项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强对占用林地、草原、湿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2.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案件。各地要严格掌握支持、服务各项工程建设的政策界限,防止个别地方、个别单位鱼目混珠,巧立名目,违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一旦发现,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

3.临时使用林地、草原、湿地结束后,有关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林地、草原、湿地,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对于工作相互推诿、不担当,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实不到位,超过审核审批时限,致使项目不能及时使用林地、草原、湿地,严重影响工期的,将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领导

1.成立服务保障领导小组。

2.主动协调。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工程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办公室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方式:0451-82346413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25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19006690号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方式:0451-82346413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25

备案序号:黑ICP备19006690号

黑公网安备 23011002000139号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