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保护林地依法禁止
毁林开垦、林粮间作行为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对接成果与我省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分析,当前我省森林资源管理存在毁林开垦、“林粮间作”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为全面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合理有序利用森林资源,严守林地“红线”,现就依法禁止毁林开垦、林粮间作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禁止要求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禁止毁林开垦和以套种、间作等任何形式擅自开垦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种植粮食作物。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二、加强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护林员日常巡护、现地监管核查等手段,全方位、常态化巡查林地使用情况。对发现借“以耕代抚”等名义变相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强化联合惩戒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在林地内毁林开垦和林粮间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拒不整改或反复违法违规的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信用约束等手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有力震慑。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单位,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宣传条幅、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有效期5年。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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