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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3-003322
  • 林业和草原局
  • 2023-03-21 05:27:18
  •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的通知
  • 黑林草规〔2023〕2号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21 17:27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工作,促进草原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推动草原承包经营者切实履行保护草原的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工作是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草原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存在草原发包和经营流转不规范、监管缺位等问题,草原承包纠纷依然是草原信访问题的热点。各级林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草原发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督,高度重视承包合同管理,认真研究解决草原承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分草原承包经营权和草原经营权,加强经营和流转全过程监管,督促草原经营使用者切实履行保护修复草原的义务和责任。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长期有偿和生态优先的原则,不断规范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工作,全面梳理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着重解决并依法纠正草原承包地块四至不清、证地不符、交叉重叠以及承包期过短、承包费用过低、“探头”合同、经营者不尽责等草原承包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民主决策、规范有序,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统筹兼顾,落实责任,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权责利相统一,确保承包经营者权益得到维护、草原受到保护。

二、依法依规发包,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做好草原承包经营工作

(一)要摸清底数。各级林草部门要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与自然资源部门充分配合,做到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界址、面积、情况明晰。对未完成草原确权登记的县(市),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和政策规定推动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认定、登记工作,依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发包主体发包草原,前提是依法确定为草原,拥有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存在纠纷的草原,应在纠纷问题解决后再行发包。未确定为草原的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其发包行为不受有关草原法律法规的调整。

(二)依照法定的程序发包草原。家庭承包的要按照村民会议选举成立承包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拟定承包方案并公布承包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草原承包合同报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法定程序发包草原。

(三)依法确定发包对象、承包方式。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对于草原面积较小、零星分布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草原可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方式落实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承包。

(四)合理确定草原承包费。采取非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草原的,承包费应当根据草原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质量、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推荐承包费一年一收取方式,降低承包经营者负担。

(五)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明确草原面积、四至界限,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所附方位图要标注拐点座标。发包方负责在承包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将签订的承包合同报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了规范草原承包合同,省林草局拟定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样式)、草原经营合同书(样式)和草原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样式),随文件印发供各地参考使用。

(六)建立草原承包档案。发包方应将发包过程中制定的文件、表决会议纪录、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后续的流转合同整理存档,建立完善草原承包档案。

三、依法经营流转,推动承包经营者科学合理利用草原

(一)依法经营。草原承包经营者依照合同约定,认真遵守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利用草原,支持和配合做好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切实履行草原禁牧、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责任。草原承包经营者存在应当实施禁牧而不组织实施的或年亩产干草低于25千克的草原,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改良建设而拒不改良建设等违反法律法规使用或者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行为,发包方可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解除承包关系。

(二)切实履行保护草原的责任义务。草原承包经营者依据合同约定使用草原,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改变草原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过度利用草原造成草原严重退化。

(三)依法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和草原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者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将草原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有权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草原经营权。承包方之间根据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草原经营权流转。

四、依法加强监管,确保草原承包经营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一)理清职责,依法履职尽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部门依照自身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调解草原承包纠纷。《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也对草原承包活动指导、监督和备案审查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县级林草部门应当和乡级人民政府加强沟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草原承包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村级草原承包培训;对草原承包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审查备案的草原承包合同,对承包活动违反规定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管理草原承包合同,建立草原承包合同档案。发现承包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规定,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及时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其国有草原使用权。

(二)督促发包方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发包方应监督承包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使用草原,发现违法使用草原行为,要及时向乡级政府和县级林草部门报告。发包方要及时备案草原经营权流转合同,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及时向上级备案承包合同,杜绝以流转过程中改变草原用途、破坏草原的行为。

(三)加强承包费用收取和管理。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使用的国有草原外,实行有偿使用。《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28条也明确了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市、县百分之二十、乡百分之二十、村百分之六十的承包费分成比例,草原承包费全额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县级林草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草原承包费,切实维护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留失。

(四)加强草原发包和经营权流转指导和服务。各级林草部门要做好草原发包和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流转文本、流转价格、流转信息等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农业等已有经营权流转管理平台发布草原经营权流转信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依法承接流转草原,加快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草原面积较大的市、县,要借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经验,探索构建草原承包经营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化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样式)

      2.草原经营合同书(样式)

3.草原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样式)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4日

附件1

草承字[]     

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

(样式)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制

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

  方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承 包 方)

户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成员(家庭承包方式)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与户主关系

为维护草原承包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草原保护和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草原面积、位置、现状、用途

甲方将不动产证号是:_____________,土地所有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家所有,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承包经营权_________亩承包给乙方,该草原位于_____________

东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该草原植被类型为__________,        使用现状__________,其中草原围栏__________,延长米,草原防护林__________,亩,亩产干草__________,公斤,承包用途必须依法用于草原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草原建设或其他建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_____年,从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 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2.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逐步提高;

3.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4.对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向草原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5.监督乙方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6.协助乙方做好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防火、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7.双方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十五日内将本合同报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确需适当调整的,应当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4.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双方约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依法享有承包草原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5.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继续经营;

6.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依法保护和使用草原。不得开垦草原及进行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不得非法改变草原用途;

2.亩产干草量低于25千克的草原,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改良建设;

3.开展草原建设应当采取补播、松土、灌溉、施肥等不翻耕草地的建设措施;确需翻耕草地的,应当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水肥条件的牧草品种,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积、播种日期及所播报品种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草原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的,应当向发包方备案。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规定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

6.国家建设征用、征收、占用草原,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

7.做好承包经营的草原防火及鼠虫害防治,防火期内不得在草原上用火,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及时向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8.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投资建设草原保护基础设施遭到人为破坏或其他破坏情况;

9.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五、双方其他约定

集体所有草原、国家所有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时,应无条件支持国家建设。草原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⑴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侵害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乙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停止侵害,返还承包的草原或者恢复原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⑵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不服从国家依法征用、征收、占用草原,不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规定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变更和监督

1.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草原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进行监督;

2.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承包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的整改意见重新签订;

3.合同生效后,不得因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4..合同如有需要补充的事项,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十五日内将补充协议报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补充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八、效力和争议解决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应协商、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1.

2.

3.

十、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县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或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清单:

序号

附件名称

是否具备

页数

备注

1

发包方草原权属证明

2

村民集体决议书和承包方案

3

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

承包草原范围附图

5

图幅比例:大地2000坐标系

6

附属建筑设施清单

7

发包方、承包方的证件复印件

承包草原方位图

  

线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草原管理部门代表:

勘测人:

                    勘测日期:       

附件2

草原经营合同书

(样式)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制

草原经营合同书

甲 方(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草原保护和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草原面积、位置、现状、用途

甲方将不动产证号是:__________草原所有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家所有,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经营权__________亩承包给乙方,该草原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 ____________________该草原植被类型为,使用现状_______,其中草原围栏________________延长米,草原防护林____亩,亩产干草___公斤,承包用途必须依法用于草原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草原建设或其他建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年,从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 ___日止。      

    三、承包费用及收取方式

承包费用____ 。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亩×____亩)。每____年调整一次。

属于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甲方每年收取承包费的60%,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元;乡(镇)每年收取承包费的20%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县(市)每年收取承包费的20%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县(市)、乡(镇)应得的承包费按所列方式_____收取:

1.甲方代收,由甲方上交县(市)、乡(镇)有关部门;

2.县(市)、乡(镇)有关部门直接收取。

按年度交纳承包费的第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___日内按本条前款规定交齐当年的草原承包费,以后 ______ ___ 日交纳当年承包费用。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3.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稳定提高;

4.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5.对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向草原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6.监督乙方草原经营权的流转;

7.协助乙方做好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防火、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8.双方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十五日内将本合同报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确需适当调整的,应当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4.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

6.双方约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依法享有草原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承包草原的优先承包权;

    5.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6.乙方在经营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继续经营;

7.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约定交纳草原承包费;

2.依法保护和使用草原。不得开垦草原及进行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不得非法改变草原用途;

3.亩产干草量低于25千克的草原,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改良建设;

4.开展草原建设应当采取补播、松土、灌溉、施肥等不翻耕草地的建设措施;确需翻耕草地的,应当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水肥条件的牧草品种,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积、播种日期及所播报品种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草原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应当书面通知发包方;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还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规定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

7.国家建设征用、征收、占用草原,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

8.做好承包经营的草原防火及鼠、虫害防治,防火期内不得在草原上用火,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及时向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9.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投资建设草原保护基础设施遭到人为破坏或其他破坏情况;

10.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六、双方其他约定

1.承包的草原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时,由甲方承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补偿责任,地上附着物和当年草产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补偿。

2.

3.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⑴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侵害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乙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停止侵害,返还承包的草原或者恢复原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⑵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⑴未按期交纳草原承包费的,以日为单位,按照应交承包费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__日内仍不支付的,解除合同;

⑵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⑶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保护和基础建设设施遭到人为破坏的,导致损失扩大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负责赔偿;

⑷不服从国家依法征用、征收、占用草原,不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规定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八、变更和监督

1.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草原经营权合同的订立、履行进行监督。

2.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草原经营权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的整改意见重新签订;

3.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经营草原减产、绝产时,双方协商核减相应草原承包费;

4.合同生效后,不得因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5.合同如有需要补充的事项,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十五日内将补充协议报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补充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九、效力和争议解决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应协商、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1.

2.

十一、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县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或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清单:

序号

附件名称

是否具备

页数

备注

1

发包方草原权属证明

2

村民集体决议书和承包方案

3

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

承包草原范围附图

5

图幅比例:大地2000坐标系

6

附属建筑设施清单

7

发包方、承包方的证件复印件

承包草原方位图

  

线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草原管理部门代表:

勘测人:

                    勘测日期:       

附件3

草原经营权

流转合同书

(样式)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制

草原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甲方(转包或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或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草原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草原保护和生产健康发展,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流转面积

甲方将其经营的______亩草原经营权(流转方式______)给乙方。该草原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草原植被类型为_______________使用现状为______,其中草原围栏______延长米,草原防护林______亩,亩产干草_____公斤。

二、流转期限

流转的草原经营权年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  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 日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甲方应于___________日前将流转草原交付乙方经营。

三、流转费用和支付方式

流转草原的价款为每年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流转费用。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流转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当年度流转费,以后每年___月底之前一次或多次付清该年度流转费用。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流转费用,实物为____________。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内向甲方支付当年度流转费用,以后每年___月底之前一次或多次付清该年度流转费用。

3.其他支付方式:                                  

四、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原承包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其承担。如甲方不履行与发包方约定的义务致使流转合同不能履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对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向草原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3.流转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在15日内向发包方备案。甲方有权在流转期满后收回草原经营权。

乙方应为合格的流转主体,如果乙方为社会工商资本流转草原经营权的,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4.在流转期内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流转期限内遇自然灾害,甲方获得核减或免除的草原承包费和接收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将此利益转让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流转草原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6.乙方在不改变草原用途,不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流转的草原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享有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乙方应依法经营流转的草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改变流转草原的用途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开垦及进行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规定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不得人为因素降低草原生产能力。

8.在流转期内,乙方翻耕草地开展草原建设,应先征得甲方同意,由甲方在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积、播种日期及所播报品种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乙方应做好流转的草原防火及鼠虫害防治,保护好已建设的草原设施,防火期内不得在草原上用火,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及时向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10.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征收、占用流转草原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被征用草原的草产品、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处理。

11.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征收、占用流转草原,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签订流转协议或补充协议。

2.乙方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如一方违约,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_____日通知另一方。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违法使用草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履行合同逾期的,违约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天,按照应当缴费金额的千分之_____承担逾期违约金。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调解确定。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发包方、乡级人民政府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1.

2.

3.

九、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发包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地址):            住址(地址):

                                  

承包草原方位图

  

线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勘测人:

                    勘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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