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登记、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林草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修订了《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寄送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技术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0号,邮编:150009),或将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 thzxlyb@163.com。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5月22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登记、交易及相关活动,建立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价值转化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1年第14号国务院公报),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林业碳汇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交易活动接受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项目减排量用途
(一)可用于赔偿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二)可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绿色供应链管理、开展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及绿色低碳生活等方面抵消碳排放。
(三)可用于零碳园区、零碳工厂以及其他企业抵销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等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碳排放。
(四)可用于担保、信托、债券、基金、投资等碳汇金融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
(二)土地、林地(林木)、草地、湿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使用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体系开发的项目。
(四)已在其他减排机制登记或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发本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主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项目的申请主体。
(一)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由经营主体或其委托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二)在集体土地上实施的,相关利益方明确主体和权益比例后自行申请。
(三)由相关利益方联合开发项目的,可联合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林业碳汇项目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为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三)林地林木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林权属于集体的,还应提供合法的集体决策印证材料。
(四)按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体系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申请主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七条 审查与公示
申请主体通过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由省林业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及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申请主体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所委托的第三方核验机构,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核验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核验机构对该项目的数据、影像、现地、文本与计算过程等进行核验,并出具项目核验报告,经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龙江绿碳登记
第九条 发放凭证
省林业技术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核验报告中碳汇减排量结果印制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产品(简称“龙江绿碳”)凭证,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核发备案。龙江绿碳凭证只作为申请主体原始取得龙江绿碳的凭证,该龙江绿碳凭证记载信息发生变更后,以管理平台登记为准。
第十条 注销登记
(一)申请
申请主体向管理平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明注销情况的申请表。
2.申请主体为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二)审查
收到申请材料后,省林业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审定。审查通过的,应当及时将注销后的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注销凭证。
第五章 龙江绿碳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平台
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经省林业技术服务中心认可的具有碳汇交易资质的交易机构作为龙江绿碳交易平台,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平台应当将交易结果传输至管理平台,完成交易后,将交易凭证报送省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
(一)龙江绿碳可采取挂牌、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等。
(二)龙江绿碳用于抵消相应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十三条 交易凭证
达成的交易以交易双方完成交易金额结算为标志,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并报省林业技术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交易纠纷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隐瞒欺骗、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龙江绿碳登记、交易中涉及的核算方法、认定标准、交易细则、定价机制等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发碳资产质押融资产品、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龙江绿碳储存、交易、融资等,促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风险保障类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龙江绿碳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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