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警示案例(八)
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起,绥芬河市民马某某在抖音看画眉鸟好看,联系店家后从微信名称为“小王养殖”处分三次购买三只无任何合法手续画眉鸟用于个人观赏,共花费人民币1050元。绥芬河市林草局调查,其行为涉嫌在未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警示:未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购买野生动物一样违法!要充分认识到非法贩卖野生鸟类属于违法行为,自觉做到爱护保护野生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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