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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警示案例(四)

日期:2025-05-27 09: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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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5422日,七台河市林草局接到线索举报,茄子河区桃山水库提水站附近有人非法猎捕野生蟾蜍,市林草局联合市森林公安局、茄子河区林业站对违法地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中华蟾蜍19袋、数量共3260只。市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扣押猎捕物及猎捕工具。鉴于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巨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于2025423日对此案件立案侦办,正在履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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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警示:猎捕“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达立案标准,将面临刑事追责,切勿因猎捕、贩卖、食用等违法行为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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