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警示案例(三)
典型案例:
2025年3月,李某某在肇东市六道街集贸市场贩卖野生鸟类,肇东市林草局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获4只“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均无合法来源证明。
经肇东市林草局调查,李某某涉嫌非法购买、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罚款3600元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警示:“三有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可猎捕”是误区!任何非法猎捕、杀害“三有动物”的行为,都将按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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