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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警示案例(二)

日期:2025-05-20 10: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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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设千个猎套捕狍子,涉嫌刑事犯罪!

潘某某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头道岗林场邵家沟承包种植8垧多农田种植玉米。为防止动物毁坏其庄稼,20244月,潘某某在宝清县市场购买了油丝绳,制作近千个连环套,将其布设在农田地边林地里,猎捕、杀害了1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狍子。

经宝清县林草局和县公安局林草大队现场调查,潘某某非法设置猎套,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杀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相关法律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已构成刑事犯罪,县公安局依法对潘某某立案调查,目前已起诉到县检察院。

法律警示:猎捕“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达立案标准,将面临刑事追责,切勿因“防兽护田”触碰刑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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