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警示案例(一)
为有效发挥野生动物保护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引导社会公众珍爱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食用、乱捕滥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宁安市林业和草原局稽查队工作人员调查中发现,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西岗子村民孟某某,于2023年1月,在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三道林场102林班9小班内,未办理猎捕证,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狍子一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孟某某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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